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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1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350號 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双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木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壹 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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