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350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即
反訴原告 双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木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壹
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