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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1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482號 原   告 生態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足修 訴訟代理人 廖新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曾聲請被告大觀園社區管理   委員會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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