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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1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482號 原   告 生態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足修 訴訟代理人 廖新發 被   告 大觀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秀霞 訴訟代理人 蕭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 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2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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