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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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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17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小字第1730號 原   告 大同國際旅行社 法定代理人 祁俊之 被   告 佳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亮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部分: ㈠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購買102 年5 月15日台北/ 長灘島菲 律賓天文航空(8A)2 張機票。詎同月14日被告電告該飛機 因故確定不飛。而因此臨時情事,致2 位旅客無法成行,原 告遂依觀光局製定旅行業管理規定之旅遊契約第11條旅遊, 向阡陽旅行社協商,賠償2 人團費各新臺幣(下同)22,400 元之30% 共13,440元;又因係於出發前臨時電話取消,致所 訂長灘島飯店依約扣除100%房費每間房4 夜共9,481 元,另 旅客2 人辦理菲律賓簽證費用2,400 元,及原告操作本案費 時月餘之人力2 人、物力之必要支出,依慣例原告可要求每 位旅客於此次之應得收入共3,000 元,合計28,321元。而兩 造已於102 年5 月22日前往臺北市旅遊公會進行協調未成,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28,321元;㈡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對被告答辯所為陳述: ⒈兩造間並無契約,但本件為包機,前此也有此狀況,經詢問 公會律師須在兩造往來上資料註記依觀光局契約書辦理,故 原告在付款簽收簿上加蓋註記。而被告收取機票全額款項時 ,其派遣之代長人除領取支票,亦蓋有公司印鑑,原告當時 亦於書面告知須遵守旅遊契約。 ⒉依成本分析表,原利潤為3,847元,僅請求每人1,500元,且 本件縱依此事無成本支出,亦無因而節省之成本費用。 ⒊被告大量銷售天文航空機票換取利益,而天文航空惡意停飛 ,倘被告無須負責,不合情理。又若為機械故障,應為5 月 15日當日該班停飛,而非全面停飛,然該航空嗣亦未再復飛 ,故機械故障僅為拖詞,而非不可抗力。再者,原告知悉後 即轉告阡陽並依旅行業契約書賠償阡陽,並依出發前2 日依 法定契約規定賠償30% 之旅遊團費。 ㈢證據:提出阡陽旅行社同意書、飯店費明細及收據、電子往 來資料、簽證費收據、航空公司102 年5 月12日通知函、國 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旅 遊糾紛調處結果報告書、原告通知函、付款簽收簿、成本分 析表、收款憑單、旅客收費明細表、遠東國際商銀行102 年 6 月5 日匯款申請書、現金支出傳票、支票、現金收入傳票 、合團契約書等件為證。 二、被告則以下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㈠依民法第350 條前段、第352 條、第353 條規定,被告確有 於102 年5 月2 日轉賣本件機票予原告,然機票之性質非現 物,且因欠缺普遍流通性,亦非有價證券,而僅係表彰原告 可向天文航空請求履行之債權憑證。而被告於同月13日始接 獲天文航空飛機停飛之通知,換言之,被告轉賣時,被告對 天文航空應提供飛機旅客運送之債權確係存在,否則天文航 空不須向被告發停飛通知。且除兩造另有約定外,被告對天 文航空之支付能力亦不負擔保之責。 ㈡依民法第231 條第1 項、第2 項本文、第230 條及第225 條 第1 項規定。本件履約前飛機發生非人為因素之機械故障, 在確保飛航安全下不得已而停飛,屬商業慣例之不可抗力。 考其目的乃避免企業者為賺取利潤強加飛行,置人民之生命 、身體及財產等法益罔顧,及保障飛航安全,在可能發生重 大災難下之權衡,屬不可抗力而不可歸責於被告,並為我國 之商業慣例所接受。原告身為企業者並已從事旅行業經年, 對此當無不知之理。又被告接獲天文航空通知停飛之傳真, 並確認天文航空無履約可能屬實後,旋於同月14日轉知上情 予原告,距履約之時當有1 日之餘,其後原告究有無即時轉 知訴外人阡陽旅行社以利其因應並避免損失,非被告所能得 知。由是,被告對原告不負給付遲延之,且此事由發生於履 約前,被告對原告亦免負給付之義務。 ㈢依民法第514 條之1 規定,本件兩造僅係機票之債權轉賣關 係,被告並未提供原告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 其他有關之服務,非民法之典型旅遊契約。旅遊契約應係訴 外人阡陽旅行社與旅客所簽訂。原告逕依旅遊契約向被告主 張損害賠償,實屬無稽。而102 年5 月22日兩造於旅行公會 已達成部分調解,被告並已依調解結果退還原告所購之機票 價金,且為原告所簽收。至被告雖於調解應允代為求償,核 其性質,乃被告本於企業道義,代原告向包機業者中天旅行 社洽詢求償事宜,並非被告承擔債務之意思表示;經中天旅 行社提出不可歸責之抗辯,被告即轉知求償結果予原告。被 告對原告無契約義務之違反,原告應逕向天文航空請求。 ㈣原告在付款簽收簿上加蓋註記,為原告單方所為,不足證明 為兩造合意。 ㈤證據:提出航空公司102 年5 月12日通知函、台市旅行商業 同業公會旅遊糾紛調處結果報告書、支票等件為證,並聲請 傳訊與阡陽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之旅客2 人。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向被告購買102 年5 月15日台北/ 長灘島菲律賓 天文航空機票2 張,惟因同月12日天文航空通知停飛,被告 即轉知原告,並於同月22日在旅行公會達成部分調解,被告 並已依調解退還原告所購機票之價金,經原告簽收等情,為 兩造所同陳,並有航空公司102 年5 月12日通知函、台北市 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旅遊糾紛調處結果報告書、支票、現金收 入傳票等在卷足稽,堪信為實在。 ㈡至原告主張依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被告應賠償 原告已賠償阡陽旅行社2 人團費13,440元、全額飯店房費共 9,481 元、旅客2 人辦理簽證費用2,400 元,及原告就本案 之2 名人力、物力必要支出3,000 元,合計28,321元云云。 經查: ⒈原告自承兩造並未簽訂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且 觀諸該契約書之訂約人,實係一般旅客與旅行社間,而非旅 行業間之契約,初無逕予適用之餘地。原告雖主張其在付款 簽收簿上註記「依觀光局契約書內容辦理」云云,惟此乃原 告單方加蓋之註記,而被告僅於「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蓋 用公司印章,當亦無以遽推論被告有除確認收款外,亦同意 原告上揭加註內容之情事。原告主張兩造間之權義關係悉依 該主管機關頒定之定型化契約書,殊嫌率斷。 ⒉從而,本件兩造應僅成立一般契約關係,堪予認定。又本件 被告之未能依約履行,乃因天文航空通知停飛所致,有上揭 航空公司102 年5 月12日通知函附卷為憑,且為原告所不爭 執,尚無從認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本院復審酌102 年5 月間,我國與長灘島間之航線除天文航空ASTRO AIR 外,尚 有華信航空、遠東航空、菲律賓航空、飛龍航空,飛往長灘 島,有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102 年9 月23日北旅字第10 2401號函在卷足稽,原告身為旅行業,對此當無不知之理。 是其於收受被告轉知天文航空停飛之事後,尚非不得安排旅 客轉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以免違約賠償。惟依原告所提電 子往來資料,其人員於被詢問:「有出天文的航行社都在把 後面改的班機陸續給我們了,請盡速告訴我們5/15的兩位是 否更改了別的班機或是取消」時,答以:「5/15 2人1 間房 請取消麻煩您給我書面帳單」等語,足見其並無探詢更改班 機之作為,則因其逕為取消,所應對旅客負擔之賠償,又豈 有逕轉向原告請求之理。 四、綜上,原告之請求,尚無從准許,所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 段○○○ 巷○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