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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1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998號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訴訟代理人 羅意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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