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058號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柳約有
訴訟代理人 羅意林
上列原告與
被告祥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3,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