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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20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058號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訴訟代理人 羅意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3,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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