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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2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205號 上 訴 人 林錦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倫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壹拾 捌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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