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205號
上 訴 人 林錦佩
被
上訴 人 大倫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羽真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一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