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4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徠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柏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
反訴被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
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陸萬陸仟零肆拾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綜上所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共計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