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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24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4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徠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柏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 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陸萬陸仟零肆拾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綜上所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共計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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