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545號
原 告 譽佳時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佳儒
訴訟代理人 施定穎
被 告 卓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楨
訴訟代理人 花瑞隆
張少萍
張秀蘭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
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