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632號
原 告 世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麗娟
原 告 方傑明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被 告 林文煌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
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其中原告方傑明應
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不補
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