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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2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695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詮福珠寶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詮福珠寶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98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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