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695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曾
聲請對詮福珠寶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詮福珠寶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98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