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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29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959 號原   告 弘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燈 訴訟代理人 翁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錦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陳報修復車號000-00 車輛,零件及工資分別計算之費用。 三、本件事故後,原告有無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理賠金?   若有,領取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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