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959
號原 告 弘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 燈
訴訟代理人 翁文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錦德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陳報修復車號000-00 車輛,零件及工資分別計算之費用。
三、本件事故後,原告有無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理賠金?
若有,領取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