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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4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小字第458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李家駿 被   告 房模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天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 日止,依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司執德字第八九七二三號移轉命令內 容,按月於債務人顏妙如每月薪資三分之一範圍內,按執行命令 內容所載債權比例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捌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 文。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參照)。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自民 國101年10月1日起至臺北地方法院101年9月11日北院木101 司執德字第89723號移轉命令失效止,按月將訴外人顏妙如 每月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 、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嗣於102年3月26日 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更正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卷第35 頁),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原告主張:原債務人即訴外人顏妙如為被告之員工,被告於 101年8月29日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89723 號執行命令,命被告自命令到達之日起,禁止債務人在所欠 債務之債權金額範圍內對被告收取,被告亦不得對該債權為 其他之處分,並命被告(即第三人)如對該命令有強制執行 法第119條第1項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命令10日 內,以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詎屆期被告並未經合法程 序向鈞院聲明異議,經鈞院於101年9月11日以同文號核發移 轉命令,命被告(第三人)就債務人顏妙如每月所被扣得每 月薪資債權3分之1,在新臺幣(下同)48,580元,及自101 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程序 費用500元及執行費476元之範圍內,自101年10月起移轉債 權人(即原告)領取至清償完畢為止。惟被告於接獲前開命 令後怠於執行對其該員工每月所被扣得之3分之1薪資移轉債 權人,或未依該命令將其該員工每月支薪資中其中3分之1查 扣,至損害原告之債權。爰依法起訴請求,並聲明為:如主 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1年8月29 日北院木101司執德字第89723號扣押命令、本院101年9月11 日北院木101司執德字第89723號移轉命令等件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強制執行案卷查核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六、經查,本院於102年3月27日依職權查詢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 作業,顯示被告為債務人顏妙如加入勞保迄查詢當日尚未退 保,可見至102年3月27日,債務人顏妙如仍任職於被告,被 告自受扣押命令效力所及而不得給付。從而,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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