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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502號 原   告 劉子銘       范 敏       范文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欣宜律師       李佳霖律師 被   告 宏承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澄 被   告 檸檬鯊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雪芬 被   告 廖閱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下午四時 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被告廖閱達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送達,仍有再次通知之必要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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