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5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子銘
范 敏
范文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承旅行社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壹萬玖仟伍佰伍拾元,各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是
上訴人應分別繳納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