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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5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子銘       范 敏       范文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承旅行社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壹萬玖仟伍佰伍拾元,各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是 上訴人應分別繳納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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