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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538號 原   告 威泰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智堯 被   告 大程照明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致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命原告於收受通 知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通知已於102年4月1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應認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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