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538號
原 告 威泰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智堯
被 告 大程照明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致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命原告於收受通
知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通知已於102年4月1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