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553號
原 告 蔡宗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