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
萬壹仟貳佰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