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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7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72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詔、立偉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玖仟伍佰捌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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