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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7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翰文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泉霖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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