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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宏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津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上訴人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惟查本件係普通 共同訴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應分別徵收 裁判費。上訴人聲明第一項至第十二項分別對被上訴人陳美津、 威海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趙柏偉、張聰榮、華鳳股份有限公司、 廖祐祺、廖祐宏、陳俊雄、信馨企業有限公司各請求新臺幣伍仟 捌佰陸拾壹元,另向被上訴人科達儀器有限公司請求新臺幣叁仟 叁佰零玖元、被上訴人李允銘請求新臺幣肆仟捌佰柒拾肆元、被 上訴人民權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 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從而,本件合計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總額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扣除上訴已繳納之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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