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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869號 原   告 台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發 訴訟代理人 張新民 被   告 張勇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籍設台北市○○區○○○路○段○○○巷○號,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而其所涉侵權行為地係在 台北市○○區○○街,均屬本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 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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