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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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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8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小字第8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呂少祺 被   告 許正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2年度 審簡字第194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2年度 審簡附民字第1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 民國102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民國100年11月 間,在臺北市中正運動中心竊取原告核發予訴外人陳弘騏之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信用卡 ),以陳弘騏名義持卡前往樂聲大戲院、LEVIS-武昌店、尚 智運動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耀傳國際有限公司記帳消費,經 原告於100年11月13日向陳弘騏確認系爭信用卡消費交易紀 錄,始知前揭消費均非陳弘騏所為,被告上開偽造文書行為 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94號判決有罪確定,且原告亦 因被告上開盜刷行為受有新臺幣(下同)40,616元之損害, 爰依兩造間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616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本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94號判處被告為偽造文 書罪不爭執,惟被告現在監獄服刑,待被告出獄後再賠償原 告所受損害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100年11月間,竊取系爭信用卡, 並以陳弘騏名義持卡消費共計40,616元等事實,為被告所不 爭執,復有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簽帳單調閱明細表及 簽帳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至38頁),且被告因上開故 意侵權行為,業經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94號判決有罪 確定,有前揭判決書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至10頁)。 職是,被告竊取陳弘騏所有之系爭信用卡消費,致原告受有 損害,揆諸上開規定,被告應負故意侵權行為責任。至被告 抗辯其目前於監獄服刑,無法清償等語,係屬被告清償能力 問題,不得以此免除責任,故被告以此為抗辯,應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偽造文書之侵權行為造成原告之損害,被告 應負侵權行為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40,616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4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亦有明定,本 件為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之請求給付金錢訴訟,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 六、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 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係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法本不需徵收 裁判費,惟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已發生其他訴訟費用, 故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提解費 1,600元 合 計 1,6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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