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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建小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小字第17號 原   告 經通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真 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宅急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時已繳納之500 元,尚需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 巷○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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