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建小字第17號
原 告 經通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秀真
原告因
損害賠償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宅急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時已繳納之500 元,尚需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 巷○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