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建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經通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秀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宅急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