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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建小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經通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宅急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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