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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建小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小字第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祥剛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訴訟代理人 林文燦       徐綉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年9月2 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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