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10號
原 告 台灣松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葉美月
訴訟代理人 陳甄伶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俊宏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
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