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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建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10號 原   告 台灣松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葉美月 訴訟代理人 陳甄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宏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 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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