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劉兆興
即
被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渾天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萬玖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