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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建簡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劉兆興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渾天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萬玖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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