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23號
原 告 佳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書圖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複代 理 人 黃意文律師
被 告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碧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
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