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誼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苑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
叁佰叁拾肆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