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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建簡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40號 原   告 東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端麒 訴訟代理人 黃麒光 被   告 一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嫺 訴訟代理人 賴佳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於桃園縣中壢市,有被告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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