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40號
原 告 東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端麒
訴訟代理人 黃麒光
被 告 一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嫺
訴訟代理人 賴佳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於桃園縣中壢市,有被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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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