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53號
原 告 加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恕雯
訴訟代理人 陳匯文
梁鳳茱
洪武雄
陳文蓮
被 告 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欽盛
訴訟代理人 洪欽鏢
朱思純
張展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