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55號
原 告 鑑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邵仁芳
訴訟代理人 邵筱輝
訴訟代理人 成昕蓉
被 告 中信休閒生活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鑫
訴訟代理人 王紫婷
訴訟代理人 劉伯謙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1日下午2時2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請求工程款之計價方式及請款憑證。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