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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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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建簡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55號 原   告 鑑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仁芳 訴訟代理人 邵筱輝 訴訟代理人 成昕蓉 被   告 中信休閒生活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鑫 訴訟代理人 王紫婷 訴訟代理人 劉伯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1日下午2時2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請求工程款之計價方式及請款憑證。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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