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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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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建簡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信休閒生活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鑑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9,27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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