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信休閒生活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伯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鑑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9,276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