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海商簡字第2號
原 告 成岳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俊燊
訴訟代理人 楊餘慶
被 告 台灣威凌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渡邊崇之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