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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消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4號 原   告 蔡智杰 被   告 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傅昭倩律師       王彥期律師       洪玉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2樓,有公 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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