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235號
原 告 崑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崑藤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利宇國際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
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應繳
裁判費叁仟貳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