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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0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235號 原   告 崑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崑藤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宇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 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叁仟貳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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