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0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235號 原   告 崑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崑藤 被   告 利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 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 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2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依 限繳納,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