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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0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572號 原   告 崴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明 被   告 豊禾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成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有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而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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