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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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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1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235號 原   告 吳泊德 訴訟代理人 吳文均       郭詠晴律師 被   告 首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憲瑜 訴訟代理人 張文香 參 加 人 青山鎮社區大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為丞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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