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235號
原 告 吳泊德
訴訟
代理人 吳文均
郭詠晴
律師
被 告 首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憲瑜
訴訟代理人 張文香
參 加 人 青山鎮社區大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為丞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