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378號
原 告 欣玉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堯新
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貝鴨生活工場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40,2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以原告已繳納之調解
聲請費
1,000 元扣抵後,原告尚需補繳裁判費3,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