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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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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1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378號 原   告 欣玉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堯新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貝鴨生活工場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40,2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以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 1,000 元扣抵後,原告尚需補繳裁判費3,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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