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566號
原 告 王溪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尚駒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尚駒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肆佰零貳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柒佰玖拾捌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
貳佰玖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