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663號
原 告 辛法緯
訴訟
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如是方知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