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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2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466號 上 訴 人 卓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日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 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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