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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號 原   告 美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田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奕辰即采奕小館間請求給付行銷督導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起訴時所繳納之新臺 幣叁仟貳佰元,核屬另一原告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 貨款部分之裁判費,與原告無涉),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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