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號
上 訴 人 林奕辰即采奕小館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樂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