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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號 上 訴 人 林奕辰即采奕小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樂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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