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803號
上 訴 人 方奕琦
曾綺芸
獅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美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丰居旅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萬
叁仟玖佰玖拾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捌拾叁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