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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3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139號 原   告 李詹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擁馨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叁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叁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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