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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3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139號 原   告 李詹淑英 被   告 擁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9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102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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